【法条解读8】
法条呈现
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1.本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概括了9种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这9种行为均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2.这里所称“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如多次偷窃、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二是有的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如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
3.对于这9种严重不良行为,除了刑事处罚外,本法规定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公安机关训诫、予以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
【法条解读9】
法条呈现
第三十七条 【对不良行为的治安处罚】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